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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直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工會健保健保費構成基本醫療健保基金,基本醫療健保基金設立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基金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二、個人醫療賬戶基金的構成有五部分: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健保費;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健保費中,按規定比例計入的部分;3、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健保基金中,按規定比例計入的部分;4、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的利息(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的計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5、依職業工會據有關規定納入個人醫療賬戶的其他資金。

  三、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範圍包括: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符合規工會勞保定的醫療費用;2、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3、參保人員住院、建立治療型家庭病床、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中需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但只能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健保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可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能提取現金。職工調轉時,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調往外省市或出國(境)定居的,可一次性付給現金。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可依法繼承。

  五、統籌基金支付範圍: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住院費用;2、部分特殊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家庭病床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用;3、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費用;4、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發生的按規定比例報銷的費用;5、在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工傷和生育社會健保之前,參保人員因工負傷部位治療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健保規定個人負擔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補助)。

  六、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1、未經批准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2、因自殺、自殘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傷、病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3、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所健保;4、按照有關規定應自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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