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高雄臨時工、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人力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人力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人力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人力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2、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1]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人力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人力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3、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派遣勞動合同到期應由人力派遣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要及時續簽,不要成為事實用工單位。

  二、用工單位要求提早結束派遣協議的則可通過協商形式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派遣員工退工必須及時辦理,否則,人力派遣單位將有可能承擔法律的風險。

  三、派遣員工違紀辭退,用工單位應負有舉證責任。

  四、人力派遣中發生勞動仲裁,單位不要輕易缺庭。

  五、異地派遣同樣要按照本市標准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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